
為進一步嚴控小型發行人上市標準,納斯達克于2026年1月13日拋出一項重磅提議——引入全新持續上市要求,規定公司上市證券市值必須維持在至少500萬美元,否則將面臨嚴峻后果。
納斯達克此番提議,態度堅決且行動迅速。一旦公司市值未達最低要求,其證券將即刻被暫停交易并摘牌,且除質疑初始暫停決定錯誤外,公司無任何補救期或申訴機會。這反映出納斯達克認為,市值低于500萬美元的公司往往面臨難以逾越的挑戰,難以重新合規并維持上市地位。同時,做市商在此類證券中做市困難,公平有序的市場也難以形成。
納斯達克以往規則中,雖對公司維持上市有最低要求,但會為未能持續合規的公司提供過渡期,以幫助那些遭遇暫時性問題的公司。然而,此次觀察發現,一旦公司財務陷入困境、運營長期低迷,被市場“拋棄”導致市值跌破500萬美元,這些挑戰通常難以逆轉,恢復上市要求更是難上加難。
納斯達克計劃采納上市規則5450(a)(3)和5550(a)(6),分別要求在納斯達克全球市場和資本市場上市的公司,維持至少500萬美元的上市證券市值。同時,修改上市規則5810(c)(1),新增一種導致公司證券立即退市并暫停交易的缺陷類型:若公司連續30個交易日未能維持該市值,證券將立即被暫停交易并退市。這一規定與NYSE American LLC 2024年11月的提案類似,但觸發條件不同,納斯達克以連續30個交易日為標準,而NYSE American LLC采用30個交易日平均值。
目前,上市規則5810(c)(3)列出規則缺陷并規定整改或合規期限,但納斯達克提議修改該規則,將市值未達500萬美元的公司排除在整改或合規期限之外。
納斯達克還計劃修改上市規則5810(c)(1),規定工作人員發出退市通知后,公司雖可向納斯達克上市資格聽證小組上訴,但鑒于“低估值公司維持公平有序市場困難”,上訴期間公司不宜繼續在納斯達克交易。因此,采納上市規則5815(a)(1)(B)(ii)f,規定即便通常情況下及時提出聽證請求可暫緩暫停交易和退市,但在此情況下,提出聽證請求不暫停證券交易。被暫停交易公司可上訴,但證券通常會在上訴待決期間在場外交易市場交易。
上市規則5815(c)規定聽證小組審查持續上市標準相關缺陷時的自由裁量權范圍,多數情況下可酌情給予不超過180天的豁免。但納斯達克擬修訂上市規則5815(c)(1)(H),規定對于因市值未達500萬美元收到除牌決定通知的公司,聽證委員會僅在認定工作人員除牌決定函有誤且公司從未違規時,方可撤銷除牌決定,不得考慮公司恢復合規事實或給予額外恢復時間。
該規則提案具體生效日期取決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的審批。除非SEC決定延長審查期,否則必須在《聯邦公報》發布規則提案通知之日起45天內批準或否決,或啟動否決程序。
這項擬議規則變更,是納斯達克持續上市要求的一次重大升級。與其他上市缺陷給予合規期和廣泛申訴權的條款不同,新要求規定連續30個交易日不合規將立即暫停上市并摘牌,且無補救期、申訴期間不中止、申訴理由有限。此規則提案是納斯達克近期一系列加強上市標準舉措的一部分,此前已有將于2025年12月生效的規則,賦予納斯達克拒絕可能易受操縱性交易影響公司首次上市的酌情權,以及2025年9月提出的根據市值增加首次和持續上市標準的提案。